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风景园林法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风景园林法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院第100号令;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3、《***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后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412号,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市区的树木、绿地、园林设施和城郊风景名胜区、苗木生产基地,均属本条例的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街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绿化城市,***有责。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城建、公安、工商和电业、邮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
1.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由城市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专用绿地和其他单位营造,管理的防护林带,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园林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2.城市园林绿地,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占用。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3.城市公共绿地是广大群众观赏游息场所,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并不断充实植物品种,提高园艺水平。
4.公共绿地内的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业,由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业务上接受商业服务部门的指导。
5.园林绿地内的文物古迹,要认真加以保护。要护持其历史特点,维持其原貌,不得随意改键,***。
园林管理条例主要涉及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等多个方面。具体规定包括:
- 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都适用于条例的规定。
- 城市人民***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 ***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
一是强调绿色划定,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制度。通过立法的形式划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绿线不能随意调整,处罚足够刚性,不让“城市绿肺”失守。
二是首次提出城市生态公园概念。以往,“城市公园”用地性质、管理模式不到位,“公园”容易被蚕食。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了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对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如园博园就是生态公园典范。
三是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绿地率确定为强制性内容。新修订的《条例》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每个地块绿地率的强制性内容进行控制,有利于不断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指标。
四是强化了立体绿化,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实践中部分项目受客观条例限制难以达到规定绿地就给的问题,也有利于增加绿化的层次感,美化城市景观,更好地体现山城特色风貌。
五是强化了简易绿化及植物应用保护,新增了“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应当进行简易绿化”的规定,有利于城市凸斑的整治;规定了绿地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和乡土植物应用比例;强化了病虫害预测与防治,特别提出了禁止使用剧毒药剂。
六是体现“放管服”要求,简化了审批管理。取消了因正常管护需要,修剪树木和移植非公共性质城市树木的审批;下放了部分审批权限,如100株以下树木的移植、砍伐,400平方米以下公共绿地的临时占用审批等。
七是针对当前绿化保护难点,加强现有园林绿化***保护。首先是对移植砍伐行道树、占用公共绿地的建设项目,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公共绿地的,由规自局就近规划补偿绿地,城市管理局补建,保证现状绿地总量不减少;对现状公共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进行限定,应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题论证。第二,增加了古树后备***保护要求,提高了保护等级。第三,增加了加强历史名园保护内容,明确要求建立历史名园档案。第四,鼓励开展消落带生态治理和共有开放式绿地建设。
八是强化市场主体监管和过程监管,验收情况将纳入城市园林绿化主体信用记录。
九是体现群众参与性。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认建、认养、认管等,方便市民参与建设管理;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共享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风景园林法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风景园林法规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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